您可將儲存在文件伺服器之兩份或兩份以上的文件加以合併。
![]()
合併文件無法復原到原始文件。
選擇一個資料夾。

依您要合併的順序,選取要合併的文件。
按下[編輯檔案]。
按下[檔案操作]。
按下[合併檔案]。
輸入新文件名稱。
按三下[確定]。
按下[上一層]。
![]()
如果您被指派文件的存取權限,則只有該文件被指派了[編輯/刪除]或[完整控制]的權限時,您才可以合併文件。 關於存取權限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指定儲存文件的存取權限。
合併文件後,該份文件具備了指派給第一份文件所相同之權限。
您可合併最多30個文件。
系統會儲存第一個選取文件的列印設定。
若您未在步驟6設定文件名稱,第一個選取文件的名稱將會是合併文件的名稱。
若要合併的檔案正由其他功能使用,您就不能合併這些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