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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通用公用授權 (「合約」) 的條款提供隨附的程式。對程式的任何使用、繼續散佈或散佈,都表示接受者同意此合約。.

1. 定義

「支援」表示:

a) 在最初「支援廠商」的情況下,在本合約下散佈的最初程式碼與文件,且

b) 在後續「支援廠商」的情況下:

i) 變更程式,且

ii) 新增內容至程式;

其中這些對程式的變更和/或新增內容,是由該特定「支援廠商」所產生與散佈的。如果該「支援廠商」或任何形同「支援廠商」代表者,自行將內容新增至程式,就表示該支援廠商「產生」支援。支援廠商不包含對程式新增下列內容者:(i) 是與程式相關,但根據個別所屬授權合約而分開散佈的軟體模組,且 (ii) 不是該程式的衍生內容。

「支援廠商」表示散佈程式的任何人或公司。

「授權專利」表示支援廠商的授權聲明,這是單由支援廠商因使用或銷售,或當結合使用程式時必然違反的。

「程式」表示支援廠商依照本合約散佈。

「接受者」表示根據此合約而接受程式的任何人,包含所有支援廠商。

2. 授權

a) 在此合約的條款限制下,每個支援廠商在此授與接受者對此類以原始程式碼和物件程式碼形式的支援及其衍生內容 (如果有的話) 不可排除的、全世界性、免權利金的重製、準備衍生內容、公開展示、公開執行、散佈和轉授權的權利。

a) 在此合約的條款限制下,每個支援廠商在此授與接受者不可排除的、全世界性、免權利金的專利許可,在許可專利下可製作、使用、銷售、提議銷售、進口和其他轉移此類以原始程式碼和物件程式碼形式的支援 (如果有的話) 。如果支援廠商新增支援內容,例如「支援」的新增內容與結合「授權的專利」相關,則本專利授權適用於「支援」與「程式」的結合。專利授權不適用於任何包含「支援」的其他結合。在此不授權任何硬體。

c) 接受者瞭解雖然每個支援廠商都獲得在此說明的授權,但任何支援廠商均不保證,程式不會違反其他實體所擁有的專利或智慧財產權。每個支援廠商聲明,任何對接受者因侵犯其他實體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提起的告訴,蓋不負責任。為了實行此處授與的權利與授權,每個接受者在此完全承擔保護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 (若有的話) 的責任。例如,若必須有第三方專利授權,接受者才能散佈程式,在散佈程式前,就要取得授權,這是接受者的責任。

d) 每個支援廠商代表基於這項認知,知道其支援行為 (若有的話) 有足夠的版權,來授與本合約中提及的版權。

3. 要求

支援廠商可選擇在自己的授權合約下,以物件程式碼形式來散佈程式,提供的條件如下:

a) 遵守本合約中的條款與條件;且

b) 其授權合約:

i) 有效聲明謹代表所有支援廠商,不負責任何保證與條件,不論明示與暗示,包含使用授權與不侵權的保證或條件,以及暗示商品性與特殊用途之適用性保證與條件。

ii) 有效排除代表所有支援廠商在損壞上的所有責任,包含直接、間接、特殊、意外與後續損害,例如利潤損失;

iii) 聲明任何不同於本合約的規定,均是支援廠商本身所提供,並非他人提供;且

iv) 聲明程式的原始程式碼可從此支援廠商取得,並通知獲授權者如何以合理方式取得,或透過軟體交換的客製化媒體取得。

當可以原始程式碼形式取得程式時:

a) 必須遵守本合約才可提供;且

b) 必須在每份程式副本中,包含本合約副本。

支援廠商不可移除或修改程式中包含的任何版權聲明。

每個支援廠商必須視本身為其支援 (若有的話) 的產生者,以合理方式允許後續的接受者認識支援的產生者。

4. 商業散佈

以商業目的散佈軟體,可能要接受有關一般使用者、企業夥伴等方面的責任。此授權是基於嘉惠程式的商業使用,將程式包含於提供商業產品用途的支援廠商,應以不對其他支援廠商造成潛在法律責任的方式來進行。因此,若將程式包含於提供商業產品用途的支援廠商,這類支援廠商 (「商業性支援廠商」) 在此同意對任何因自身以商業產品用途而與散佈程式相關的行為或疏忽所招致的第三方對其他支援廠商 (「受補償支援廠商」)提出的訴怨、法律訴訟與其他法律動作所造成的損失、損壞與成本 (合稱「損失」)進行維護及補償。本條款義務,不適用於與實際或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任何訴怨或損失。為了符合此一資格,「受補償的支援廠商」必須:a) 以書面主動通知「商業性支援廠商」這類的訴怨,以及 b) 允許「商業性支援廠商」控制,並與「商業性支援廠商」在抗辯與任何相關的處理協商上合作。「受補償的支援廠商」也可自付費用參與任何訴怨。

例如,支援廠商可能將程式包含於稱為「X 產品」商業產品的用途。因此該支援廠商就是「商業性支援廠商」。如果該「商業性支援廠商」之後提出效能上的訴怨,或提供與「X 產品」相關的保證,則這些效能上的訴怨與保證都僅是「商業性支援廠商」本身的責任。在這個條款下,「商業性支援廠商」可能必須維護其他與該效能訴怨與保證相關的支援廠商,且若法庭要求任何其他的支援廠商賠償損害結果,則「商業性支援廠商」必須支付這些損害賠償。

5. 不保證

除了本合約中的明示之外,本軟體是「依其現狀」提供,不保證或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包含但不限於任何對使用權、未侵權、商品性或特殊用途適用性的條件。每個接受者,完全負責決定使用與散佈程式的適當性,並承擔所有本合約授權實施時相關的風險,包含但不限於程式錯誤、是否合乎適用法律、資料、程式或設備損壞或遺失,以及無法操作或中斷操作等引起的風險與成本。

6. 免責聲明

除了本合約中的明示之外,接受者與任何支援廠商,對於無論基於何種原因造成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懲罰性或後續損失 (包括但不限於利益損失),無論責任之理論基礎為契約、嚴格賠償責任或侵權行為 (包括過失或其他行為),均不負任何責任,即使已事先告知可能發生損失,亦無須負責。

7. 一般

若本合約規定無效,或因適用法律而無法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約中其他條款的有效性與強制性,且若沒有此處雙方的進一步動作,應依需要小幅修改這類規定,以便讓規定收效與可強制執行。

若接受者對支援廠商提出與軟體適用專利相關的專利訴訟 (包含交叉訴訟或反控),那麼該支援廠商授與此接受者的專利授權應在訴訟成立之日終止。此外,若接受者對任何實體提出專利訴訟 (包含交叉訴訟或反控),質疑程式本身 (排除程式與其他軟硬體結合使用的情況) 侵犯該接受者的專利,則依據第 2(b) 條授與該接受者的權利,應在訴訟成立之日終止。

若根據本合約獲得授權的所有接受者,不遵守本合約中的任何實際條款或條件,則應終止其權利,且在接受者理解違規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不補救與恢復這些權利。若根據本合約獲得授權的接受者權利終止,接受者同意盡快在合理、可實踐的時間內,停止使用與散佈程式。但是,接受者遵守本合約的義務,以及接受者所授與出任何與程式相關的授權,應繼續並成立。

允許每個人複印與散佈本合約的副本,但為了避免不一致,會影印合約,且僅以下列方式修改。本合約的主導者保留隨時發佈新版合約的權利 (包含修訂版)。本合約主導者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權修改本合約。IBM 是最初的合約主導者。IBM 可指派責任代表,做為個別適用實體的合約主導者。每個新版合約都有不同的版本編號。永遠都要遵守收到的合約內容,來散佈程式 (包含支援廠商)。此外,發佈新版合約後,支援廠商可選擇以新版來散佈程式 (包含其支援廠商)。除了上述第 2(a) 與 2(b) 條明示之外,在本合約下,無論明示或暗示,接受者無權利或授權擁有支援廠商的智慧財產權,不得異議。保留本合約中未明示的所有程式權利。

本合約受紐約州法律主管,而智慧財產權受美國法令保護。本合約下的任一方在引發法律動作之事件發生後一年,不得提起法律動作。任一方均放棄導致上法院訴訟的權利。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