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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LDAP

OpenLDAP公共许可证2.8版,2003年8月17日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允许再发行和使用(经修改或未经修改的)本软件及其相关文档(“本软件”):

1. 以源代码形式再发行时必须保留版权声明,

2. 以二进制形式再发行时,必须在发行产品随附的文档和/或其它资料中复制适用的版权声明、本条件清单和以下免责声明。

3. 再发行时必须包含本文档的精确副本。

OpenLDAP基金会可能会随时修订本许可证。每个修订版根据版本号进行区分。可以根据本许可证修订版的条款或本许可证任意后续修订版的条款使用本软件。

本软件由OPENLDAP基金会及其赞助方“按原样”提供,不承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和特殊用途适用性的默示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在由本软件的使用以任何形式引起的合同纠纷、严格责任纠纷或侵权行为(包括过失或其它性质)中,对于任何直接、间接、意外、特殊、典型或后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替代货物或服务的获得;无法使用、数据丢失或利润损失;或业务中断),不管其原因以及依据的责任理论是什么,OPENLDAP基金会、其赞助方及该软件的作者和所有者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未经事先明确的书面许可,不得在广告材料或其它材料中使用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名称来促销、使用或买卖本软件。本软件的版权所有权始终归版权所有者所有。

OpenLDAP是OpenLDAP基金会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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